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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慈善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11-19 09:01

来源:本站

为了规范差旅费标准、严格经费开支,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协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协会副会长以上人员公务出差,需报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需报主管副会长审批,工作人员需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没有审批报告,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工作一人能完成的不去2人,一个部门能完成的,不去两个部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协会规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协会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协会规定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协会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以住宿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按照协会规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以住宿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按照协会规定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市内出差当天返回,无住宿票据,按每人80元标准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协会凭据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协会承担,不得向基层组织、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协会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陕西省慈善协会

2020年11月19日

附表一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3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4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5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表二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800

460

320

100


2

咸阳市

600

320

260

80


3

铜川市

600

300

230

80


4

宝鸡市

600

320

260

80


5

渭南市

600

300

260

80


6

汉中市

600

300

230

80


7

商洛市

600

300

230

80


8

安康市

600

300

230

80


9

榆林市

680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680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680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600

300

260

80


 

 

 


捐赠账号

开户单位:陕西省慈善协会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捐赠账号:78660188000033857

咨询电话:029-63917986 (财务部)

网络筹款:029-87370631 (网信部)

备注: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捐赠,请注明捐款用途及联系方式,未明确用途的善款将用于符合《慈善法》要求及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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