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3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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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慈善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的创新策划、立项、审批、管理、实施、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决策机制。成立省慈善协会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负责慈善项目的审核、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员项目制,面向社会和基层,发挥枢纽支柱作用。
第二章 项目创新策划
第四条 慈善项目的创新策划,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民生、社会关注等方面慈善项目开展调研、发掘、策划、设计。慈善项目的创新策划应从实际出发,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精心撰写项目策划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类别、项目背景、受益对象、资金来源、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第六条 按照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落实对慈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创新。加强慈善项目品牌建设,打造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社会认可度和陕西特色的慈善项目。
第七条 各级慈善组织,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的需求及捐赠人的意愿,向省慈善协会推荐提出创新项目申请,按程序立项审批。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八条 立项原则。省慈善协会所设立的慈善项目,必须符合《慈善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陕西省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陕西实际。
第九条 立项审批程序
(一)长期或大型项目的立项程序:
1、中华慈善总会在陕实施的慈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衔接,首先理清项目在陕实施对象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制定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审核,报会长批准;
2、省外引进援助项目。由项目部和募集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衔接,按照援助方需求,制定我省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在陕的落地、实施和反馈工作。
3、与捐赠方洽谈,确认捐赠目标和宗旨。
4、根据捐赠目标与宗旨,推荐省慈善协会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慈善项目或设立新的慈善项目。
5、进行立项评估。
资金援建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做可行性报告和建设预算方案。
资金救助项目: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物资援助项目:要与捐赠方确定物资价值,由捐赠方提供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和相关行政管理行业批准文件。通过评估确定援助物资的价值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保证援助物资的质量安全。
6、经立项评估后,与地方慈善机构联系,进行考察,确定项目具体执行单位和实施时间。
7、撰写《项目实施方案》。
8、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一次性捐赠项目的立项程序:
1、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项目;
2、在项目立项范围之内,接受捐赠方的捐赠;
3、根据捐赠方意愿,在慈善项目目录选取或设立新项目。
(三)立项后与捐赠方正式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力与义务
1、项目实施方的义务是根据项目方案规范实施项目,确保(工程建设)监理和配套资金到位,接受捐赠方的询问,及时上报项目资料。项目实施方有权要求捐赠方及时拨付项目款。
2、省慈善协会的义务是,及时受理项目申报并立项,督促项目实施地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有效有秩序地实施项目、询问或到实地检查项目落地的质量、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拨付捐助资金,宣传、介绍项目实施效果,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省慈善协会有权要求项目实施方按项目方案规范、科学地实施项目,及时上报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有权要求捐赠方按时交付捐赠款。
3、捐赠方的义务是按时交付捐赠款。捐赠方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宗旨、救助对象、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项目管理经费、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执行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流程、项目监理、项目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审批。无论一次性或长期项目,均需由提出项目的部门填写申请报告,送项目部初审,经主管副会长同意,提交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一)省慈善协会对慈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部每年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请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报会长审批。
(二)自主创新项目及公益创投项目的审批:自主创新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经主管副会长同意,提请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益创投项目由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社会需求、项目设计、团队能力、社会效益等,评审通过后可立项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项目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照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项目实施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凡立项的慈善项目均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各级慈善协会确定项目执行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
第十六条 救助类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项目宗旨和项目救助条件。项目执行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评估,由地方慈善组织协助调查,提出方案,项目部提交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省慈善协会账户,项目款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项目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受益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慈善项目立项后,由各级慈善协会督促项目执行人严格按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同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项目部初审后报主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重大项目经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结束并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后,经各级慈善协会审核后报省慈善协会项目部、财务部和主管副会长,并向捐赠方反馈。
第五章 项目库和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慈善项目库,对项目实行可行性、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
项目申请、立项请示、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评审表、项目评估报告以及项目台账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图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主体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项目部和财务部存档备查。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各级慈善协会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或定期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省慈善协会项目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要指导项目执行人定期作项目进展情况分析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时向捐赠方反馈,随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慈善协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省慈善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所有的救助项目从立项到实施管理全过程都采用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协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年度审计监督;各级慈善协会对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
项目评估方式包括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各级慈善协会对实施项目进行自我评估;省慈善协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项目执行方定期向省慈善协会项目部递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部在此基础上汇总并向项目管理及评审委员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章 项目反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启动、中期、竣工(完成)应向捐赠方和省慈善协会及时反馈(文字、图片、视频);
第三十条 及时接受捐赠方莅临现场检查、指导,在项目实施地广泛宣传捐赠方的善行义举。
第八章 项目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明确项目的主体责任。省慈善协会主要负责项目的策划、指导、监督检查、评估验收、总结表彰。各市县慈善协会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的质量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年度考核奖励和退出制度。重点项目每年考核一次,其余项目按照协议确定,重点对项目招投标、项目的实施、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评估和对捐赠方反馈等指标考核。省慈善协会每年对考核前三名的市(区)县慈善项目,给予项目或资金奖励;对项目实施不到位、工程质量差、资金管理不规范的,从下年度项目计划中退出。
第三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项目的激励机制。对做的好的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激发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NGO组织和志愿者团队自主创新项目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利用各级慈善协会资金监管平台,将项目考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关键指标实行奖优罚劣,对完成较好的市、县慈善协会在下年度增加项目数量和奖补经费,对工作质量较差的市、县慈善协会则减少项目数量和奖补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