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15:23
来源:本站
陕西省慈善协会
关于印发《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捐赠企业、协会各部门:
为规范“扶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慈善协会制定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
陕西省慈善协会
2019年1月28日
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省慈善协会为充分发挥“中国社会扶贫网”功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利用公募平台和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的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开放性基金。基金来源为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自愿用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向基金捐赠,众筹集成。
第二章 基金接收
第三条 捐赠款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若捐赠人未明确表达意愿的,坚持以下原则:即统一管理的原则;慈善扶贫为目的开展相关活动的原则;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确保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由省慈善协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捐赠人向省慈善协会进行捐赠后,省慈善协会负责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扶贫目的,可以与省慈善协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款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未规定的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捐赠协议。若向本基金捐赠的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省慈善协会要负责与其签订《捐赠协议书》。
(一)负责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牌匾,并将其善举录入省慈善协会永久保存的《慈善功德簿》。对符合条件的捐赠人,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对捐赠事迹突出的将授予一定的荣誉。
(二)凡捐赠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捐赠人要求举行捐赠仪式的,均由省慈善协会负责为其举行捐赠仪式。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捐赠人的爱心善举。
第九条 管理费用。除另行约定管理成本费用的捐赠外,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从年度总支出中提取3%的费用作为管理成本费用,并依法自主支配基金孳息。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由省慈善协会成立“扶贫基金”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一)管理小组负责人由省慈善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慈善协会内设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担任。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基金善款的具体使用方向、项目申报程序、帮扶项目和对象的审定等;
2.定期听取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汇报,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负责对正在实施项目的督促检查;
4.负责对实施完毕项目的监督、总结、公示和向捐赠方的反馈工作;
5.研究确定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监督小组由省慈善协会监事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基金管理小组遵守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基金;
2.监督小组负责人列席管理小组会议,有权向管理小组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督小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本“基金”根据捐赠协议主要用于陕西省境内脱贫攻坚中的扶智、扶志扶贫项目和贫困户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发布的脱贫需求在线上、线下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帮扶对象和帮扶标准,并监督项目实施方和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合理使用捐赠财产。基金使用范围具体有以下方面:
(1)支持陕西省内爱心慈善超市建设、发展及运营;
(2)围绕八项行动控增量,支持健康扶贫相关项目;
(3)对接“中国社会扶贫网”上发布的陕西境内贫困户的资金、物资需求,线上对接,线下资助;
(4)开展贫困户科技水平和文化素养提升、扶贫网使用操作等扶智扶志脱贫能力培训;
(5)奖励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主动脱贫的贫困户,树立脱贫典型,激发脱贫内生动力;
(6)表彰在脱贫攻坚中建功立业的扶贫干部和因公牺牲、伤残扶贫干部的抚恤、帮助;
(7)支持扶贫相关部门、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扶贫服务活动;支持扶贫部门、慈善公益组织开展精准扶贫网络筹款项目(配捐);
(8)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网络慈善,拓展社会扶贫网功能;
(9)根据《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规定,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善款,即用于捐赠企业、单位扶贫点扶志、扶智和急需的扶贫项目;用于全省统筹安排的扶智、扶志项目。
第十二条 《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水平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并定期在省慈善协会官网上进行公布,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省慈善协会网信部按照基金使用范围进行项目设计,提出项目建设意见,经基金管理小组研究后报省扶贫办备案审查,由省慈善协会按照程序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捐赠协议捐赠方用于扶志、扶智扶贫项目的资金,由使用方提出基金使用的书面申请,报省慈善协会网信部和项目部门审核,审核通过且使用方与省慈善协会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后,省慈善协会按程序审批拨付。
第十五条 本基金配捐支持网络筹款项目的资金,配捐征得省扶贫办意见后,按照省慈善协会网络筹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执行。由协会网信部按照筹款项目执行计划提出意见,经协会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十六条 省慈善协会负责定期将基金的募集及使用情况向省扶贫办通报。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省慈善协会为“扶贫基金”单设财务账户,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所募善款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基金”所筹善款,统一汇入省慈善协会“扶贫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真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即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九条 及时按照《慈善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基金募集和善款使用情况。即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示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